(2012)浙嘉商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博华制衣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嘉兴博华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负责人:戴新惠。委托代理人:李胜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博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沈雪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胡云峰。上诉人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博华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3元减半收取7161.50元,由上诉人海盐县新发服装附件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