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国桥技术学校与被告李红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国桥技术学校,李红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50号原告陕西国桥技术学校,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草北路中段。负责人肖恒凯,校长。委托代理人连建波,男,陕西兴秦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红兴,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国桥技术学校与被告李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国桥技术学校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国桥技术学校撤回起诉。诉讼费147元由原告陕西国桥技术学校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