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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某诉被申请人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祁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祁某。被告丁某。申请人祁某诉被申请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祁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