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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河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28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一辆装有原油的白色厢式货车,行至河口区义和镇七顷村东附近的一条公路上时,被河口采油厂采油二矿护卫队巡逻人员抓获,缴获原油4.0018吨,价值19801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白色厢式货车照片,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及证明,河口采油厂采油二矿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原油过磅单,原油含水化验报告表,河口采油厂规划计划科原油价格表,证人邱某、商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延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