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一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海兵与马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兵,马克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1264号原告:刘海兵,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张俊武,农民。被告:马克翠,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马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