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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商初字第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商初字第20671号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被告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琦,总经理。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3月份,经原告、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核对确认,工程款结算值为325690元,被告已经付给原告220000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5690元。被告于2008年2月1日,发给原告一份《致歉函》承诺保证于2008年4月底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一半,剩余欠款部分2008年11月底前全部结清。但被告言而无信,虽经原告数次催讨仍不付款,使原告追讨欠款非常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105690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因为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告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05-8-1的《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青岛环海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墙旧瓷瓦进行翻新粉刷,工程地点在青岛-黄岛环海高速公路区间,包工包料粉刷工程约9700平方米(结算时以实际粉刷展开面积为准)。2005年8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5-8-2的《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环海高速公路崖逄收费站进行内墙粉刷、屋面防水、铝合金门窗维修,工程地点在青岛-黄岛环海高速公路崖逄站,结算时以实际粉刷及施工展开面积为准,铝合金门窗维修工程以现场核定确定结算金额。2008年3月1日,原、被告就原告施工的疏港分处崖逄收费站的内外墙粉刷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32569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承揽合同》、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且经本院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核,可以采信。另,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的《致歉信》,系传真件,拟证明被告承诺所欠余款在2008年4月底前支付一半(各家情况不同,会略有调整),余下部分款项在2008年11月底前全部结清。本院认为,该证据上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因此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的结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于2008年3月1日对疏港分处崖逄收费站的内外墙粉刷工程金额进行了核定,核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690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20000元,尚有105690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56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56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14元,由被告青岛凤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斐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禚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