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睢章平与赵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章平,赵香玲,睢利燕,睢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睢章平。被执行人赵香玲。被执行人睢利燕。被执行人睢利军。本院在执行睢章平与赵香玲、睢利燕、睢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948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49488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1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维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