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凤凤与张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凤,张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57号原告:胡凤凤(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850620332X),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刘希明(系原告丈夫),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夕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302030779),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凤与被告张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凤撤回对被告张夕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凤凤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