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卢井发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井发,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52号原告卢井发,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晓谋,男。被告李亮,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井发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井发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井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卢井发。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