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王立兴、郑龙,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四清。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龙、被告法定代表人吕四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张,该图片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digitalvision品牌图片,编号为st001256,图片内容为:地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1、原告称我方侵权,仅仅是通过电话联系我公司员工,而并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该图片的版权所有人或代理人;2、我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纯属无意,对原告表示歉意,并立即停用、销售使用该图片的彩页。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为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于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的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该授权书确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digitalvision”等41个条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涉案宣传画册中,有一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其中一张图片内容一致,图片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st001256,图片内容为:地球。经查,域名www.gettyimages.cn由原告注册。涉案宣传册介绍了被告的详细信息,且注明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与被告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信息一致,被告网址也与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登记的域名信息一致。另查,原告因本案与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并提交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此外,原告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IMAGES,INC.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又查,被告与案外人深圳市方寸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签订了宣传画册制作合同,以证明被告已停止使用涉案图片。以上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图片光碟、网页打印件、原、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的公共信息查询结果、宣传册、委托代理协议、(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宣传画册制作合同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经公证的GETTYIMAGES,INC.公司确认授权书,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提交的涉案宣传册中,登载的相关信息与被告的真实信息一致,且考虑到宣传册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被告未经GETTYIMAGES,INC.公司或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除了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公证费、合理的律师费开支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st001256、图片内容为地球的作品,并销毁载有上述作品的宣传册;二、被告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