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吝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前锋村吝家组,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吝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吝某某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