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与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百利亚洲实业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百利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法定代表人唐惠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剑良,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8层01室。负责人张淑仪,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郭健枫,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利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22楼15室。法定代表人PeterJayMarks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枫,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华浦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尹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雪明,该公司员工。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被告百利亚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剑良、汪雪琴,被告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百利亚洲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健枫、被告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祥、高雪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80元,减半收取为4059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43610元,由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