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云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永隆针纺绣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云滢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永隆针纺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566号原告:绍兴云滢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云。委托代理人:傅义。被告:绍兴永隆针纺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诚。委托代理人:周利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云滢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永隆针纺绣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云滢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永隆针纺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云滢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永隆针纺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