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玉修与郑龙远、岑德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修,郑龙远,岑德伟,牟家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赵玉修,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何瀚波,巴中市巴州区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龙远,男,38岁,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德伟,男,37岁,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牟家国,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修诉被告郑龙远、岑德伟、牟家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修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修撤诉。本案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计4492元,由赵玉修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