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李全与陆维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李全,陆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395-3号申请执行人:崔李全,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陆维浩,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肥东县梁园镇镇东村支部书记,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395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陆维浩所有的皖A×××××轿车和皖A×××××轿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陆维浩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维浩所有的皖A×××××轿车和皖A×××××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正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