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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01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桂兰与被执行人吴小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兰,吴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105-2号申请执行人蔡桂兰,女。被执行人吴小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吴小光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