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随翠芳与陈心芳、王广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翠芳,陈心芳,王广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随翠芳,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广宇,农民,(系随翠芳之夫)。被告:陈心芳,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广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系陈心芳之夫)。本院受理的原告随翠芳诉被告陈心芳、王广田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随翠芳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随翠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随翠芳负担。审 判 长 苗文杰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