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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随翠芳与陈心芳、王广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翠芳,陈心芳,王广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随翠芳,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广宇,农民,(系随翠芳之夫)。被告:陈心芳,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广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系陈心芳之夫)。本院受理的原告随翠芳诉被告陈心芳、王广田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随翠芳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随翠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随翠芳负担。审 判 长  苗文杰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