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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右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红霞与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霞,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于红霞,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石峰,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右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人民政府应发放到被执行人石峰一卡通内的款项中扣留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