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北星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杨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银星商城**。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北星,住重庆市江**。上诉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