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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柴尚成与应新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尚成,应新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09号原告:柴尚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裘忆辉,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应新伦,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尚成诉被告应新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尚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尚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柴尚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