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颜清与路延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颜清,路延津,刘瑞涛,路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杨颜清。委托代理人赵志坚。被执行人路延津。被执行人刘瑞涛。被执行人路庆民。申请执行人杨颜清与被执行人路延津、刘瑞涛、路庆民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庆民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刘长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