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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4日作出(2010)镇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子陈某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杨某子女抚养费12000元[从2010年4月起每年年底给付2000元,分6年给付完毕];被告陈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生活补助费25000元,定于2011年3月底前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杨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某某给付男孩陈某2010年抚养费2000元和杨某生活补助费2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陈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前给付杨某生活补助费4500元(杨某于2011年6月27日全部领取此款),下欠20500元于2012年5月25日前履行完毕;给付男孩陈某2010年的抚养费2000元以杨某借陈某某借款2000元抵销。逾期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予履行和解协议。2012年6月4日,权利人杨某向本院再次提出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下欠生活补助费205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2012年6月11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全部给付了下欠生活补助费20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已全部领取此款(有申请执行人杨某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陈某某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依法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某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下欠生活补助费20500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杨某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生活补助费25000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207.5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杨某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