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容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容城县贾光信用社与魏兵强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城县贾光信用社,魏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容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贾光信用社。被执行人魏兵强,男,1972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10)容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0)容民初字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树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