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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俊炜与杨根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炜,杨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718-1号申请执行人谢俊炜,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根红,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俊炜与被执行人杨根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49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根红承诺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谢俊炜5000元;二、被执行人杨根红承诺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谢俊炜5590元。鉴于被执行人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履行期限未届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71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