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黄少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黄少英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310115400079844。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沈静,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涛,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注册号:440684000028316。投资人:黄少英。被告:黄少英,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软星上海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下称通网中心)、黄少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网中心、黄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仙剑奇侠传四》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仙剑奇侠传四》公开供顾客使用,由于被告使用该游戏软件未获得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故将此事诉诸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通网中心、黄少英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二、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证件。证据三、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据四、被告身份资料。上述证据共同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五、(2011)沪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为侵权游戏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证据六、(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160号公证书、光盘、照片,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证据七、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侵权事实支出的公证费用800元。证据八、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被告通网中心、黄少英未提交证据。被告通网中心、黄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七系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的证据,有原件供法庭核对且不存在影响本案真实性的因素,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根据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2011)泸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的记载,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确认原告为《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2011年5月12日,应案外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案外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人颜永志来到座落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199号的的通网网吧,颜永志办理登记手续后随机使用该网吧的4号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启动计算机,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0512-通网网吧”的word文档,先进行“大富翁6”游戏的播放,关闭该游戏;双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显示一窗口;点击该窗口内的“仙剑奇侠传4”,显示一对话框;点击该对话框中的“启动”,出现“仙剑奇侠传4”游戏画面;点击该画面中的“新的开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待对话完毕后,进入另一游戏画面;连续按下空格健,待对话完毕后,进入另一游戏画面;连续按下空格健,待对话完毕后,进入另一游戏画面;点击该画面“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颜永志对上述操作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保存至上述名为“0512-通网中心”的word文档中。公证人员将上述“0512-通网中心”的word文档另存于U盘中,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制作成光盘并封存。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光盘并进行播放。以上事实,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160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另原告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约定费用为3000元。另查明,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199号二楼。投资人为被告黄少英。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首先,关于《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2011)泸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的记载,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原告是《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对《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通网中心在其网吧局域网内通过娱乐平台软件,供网吧内上网客户使用《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通网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通网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通网中心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含律师费用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用,但不仅仅限于此)。对其他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少英系被告网通中心的投资人,依法应对网通中心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起,并考虑本案适用定额赔偿等因素,案件受理费由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和原告合理分担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供客户上网的电脑中删除《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且不限于原告因调查处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被告黄少英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通网世界网络服务中心、黄少英负担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秀福审 判 员 林小华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波附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