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凤顺与图们市人防地下商城管理处、图们市人防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顺,图们市人防商城管理处,图们市人防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朱凤顺,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成道,系原告父亲,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人防商城管理处,住所图们市解放路7号。法定代表人金娜,该处处长。被告图们市人防办,住所图们市锦水北街。法定代表人梁从志,系人防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顺诉被告图们市人防地下商城管理处、图们市人防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顺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