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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38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力申、周毅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力申,周毅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3826-4号申请执行人:叶力申,男,1984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白晓东,男,1976年03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周毅钟,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4日作出的(2009)南民二初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毅钟应偿还款项23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叶力申,并承担诉讼费2600元。被执行人履行第一笔款项50000元后,余款205000(含20000元赔偿款)一直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05月09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申请人亦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于同日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3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