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富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不服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罗德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富行初字第4号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诉讼代表人林树龙,组长。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平,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德求,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号。委托代理人杨俊珍,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不服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以诉讼请求撤销的土地证证号未核实清楚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茶家村委茶树脚村第一组负担。审 判 长 唐锦辉代理审判员 林 文人民陪审员 陈冬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凤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