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余某,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唐金应,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