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袁齐申请执行赵东升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齐,赵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72号申请人袁齐,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东升,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495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东升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东升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赵东升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东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