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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袁齐申请执行赵东升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齐,赵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72号申请人袁齐,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东升,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495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东升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东升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赵东升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东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