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州市╳╳公司诉被告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xx公司,钟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柳州市xx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路x号x栋x号。组织机构代码:7759xxx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柳州市x区x栋x单元x号。原告柳州市xx公司诉被告钟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市xx公司委托代理人覃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柳州市xx公司是柳州市xx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柳州市xx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之一。被告在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等共计1000元,该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而拖欠。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费用共计1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钟xx缺席,且未作陈述。柳州市xx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2、物业收费公示牌;3、物业费催交公告;4、退出物业管理公告;5、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备案表;6、照片;7、xx区收费标准批复。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以及合议庭评议,其证据1-7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柳州市xx公司系一家从事物业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0月18日,原告与柳州市xx区小区的建设方柳铁工程集团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柳州市xx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间为从2007年10月25日到2009年10月24日。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告与柳铁工程集团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就延长合同期限达成协议确定延长时间,如不另签订合同则该合同继续有效。原告称因为柳州市xx区小区至今并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建设方也未与原告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为柳州市xx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称柳州市xx区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为0.3元,公摊电费收取标准为每户每月2元,被告的房屋面积为132.45平方米,被告从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欠缴上述费用共计24个月,故被告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952元,公摊电费为48元,合计为1000元。后原告经向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12月31日退出了柳州市xx区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上述费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柳州市xx区小区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也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52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摊电费部分,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票据,但按照柳州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小区公摊部分电费的惯例,本院认为原告按照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收取公摊电费合情合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公摊电费4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xx支付原告柳州市xx公司物业服务费952元、公摊电费48元,合计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xx负担。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桐生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蒙晓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