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黎明与潍坊同力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黎明,潍坊同力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郭黎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富,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同力机械厂,住所地:潍坊凤凰山产业园凤凰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范升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坊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黎明与被告潍坊同力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理员姜玉洁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