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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庞守夫与张永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守夫;张永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367号 原告庞守夫,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谢文娜,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张永敢,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守夫与被告张永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守夫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守夫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守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守夫负担。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仁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