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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尚志与陈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志,陈瑞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李尚志,男,1952年9月2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陈瑞杰,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志诉被告陈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尚志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尚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尚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李尚志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