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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江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卢云与朱正敏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2)浦江民初字第255号关于卢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卢某,女,1972年11月02日生。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要求离婚。被告朱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3日生一子。2011年12月29日,朱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家有位于本区江浦街道向阳小区房屋一套。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朱某某现已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卢某抚养,被告朱某某自2013年1月起,每年1月1日前支付本年度抚养费12000元,直至所生之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位于本区江浦街道向阳小区房屋一套,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某各占50%产权。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