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娇与党亮亮、成都铁路局、西安铁路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娇,党亮亮,成都铁路局,西安铁路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张娇,女,汉族,生于1996年7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土主乡。法定代理人侯菊,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党亮亮,女,汉族,现年21岁,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被告成都铁路局,法人代表:武勇被告西安铁路局,法人代表:龙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娇诉被告党亮亮、被告成都铁路局、被告西安铁路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安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将本案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告成都铁路局亦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已送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确系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属铁路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因本案纠纷发生地在安康地段,故本院对被告西安铁路局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被告成都铁路局的的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铁路局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尹明审判员 徐琼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