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宏江、涞源县三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宏江,涞源县三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宏江,男。被告涞源县三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宏江、涞源县三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勾丽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