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良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于200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甚至打架。2012年2月29日深夜,原、被告因口角发生打架,被告提刀砍杀原告,原告从房顶逃走,经农业社社长调解,被告仍我行我素。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冯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发生矛盾也属正常。2012年2月29日,双方为原告网上聊天一事发生争议属实,因原告突然提出要外出务工,被告不同意,被告认为原告突然要外出打工原因是原告在网上聊天不正常原因,有点误会。后原告执意外出,三个多月来原告在什么地方被告不清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双方于2004年1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夫妻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三个孩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2010年及2011年夫妻均共同外出到浙江省观城务工,务工期间,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2012年2月原告提出外出务工,被告不同意,认为原告外出务工是其在上网聊天而另有原因进行阻拦,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即离家外出并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的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及外出务工与否产生争议,形成离婚纠纷,对纠纷的形成,原、被告均存在不足。原告主张外出务工,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为何原因要外出务工应与被告沟通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外出才不致于产生夫妻矛盾。被告不同意外出务工,不能以其充分的理由说服原告,则以原告上网聊天内容不健康,认为原告外出务工有其他原因进行强行阻拦,从而使原告产生对立情绪。只要原、被告各自认识到其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的不足,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相互谅解,夫妻间加强思想感情交流,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主张离婚所持证据及理由不充分,与法定离婚条件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