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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姚怀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姚怀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刘玉芳,农民。被告姚怀庆,个体工商户。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姚怀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刘玉芳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怀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玲审 判 员  刘凤青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