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姚怀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姚怀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刘玉芳,农民。被告姚怀庆,个体工商户。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姚怀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刘玉芳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怀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玲审 判 员 刘凤青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