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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赛茹与蔺少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赛茹,蔺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马赛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蔺少旭,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赛茹与蔺少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在本院辖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已依法退回原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执字第002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