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赛茹与蔺少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赛茹,蔺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马赛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蔺少旭,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赛茹与蔺少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在本院辖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已依法退回原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执字第002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