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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杨某甲,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6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