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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述杰与李宗林、曹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杰,李宗林,曹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269号原告刘述杰,男。被告李宗林,男。被告曹淑清,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景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杰诉被告李宗林、曹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述杰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