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18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宗海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天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周孝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天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琅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本金44.4万元、案件受理费7960元、保全费2870元、执行费6722元,下余案款本金44.4万元、案件受理费7960元、保全费287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