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5月4日由永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左爱玲,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左爱玲出庭为被告人黄某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九月,被告人黄某在永福县永福镇银洞村下洞陂屯烂泥田(地名)种植了约30平方米地面罂粟。永福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3日在被告人黄某家中搜查出已摘回的罂粟果471个,罂粟苗杆(已摘果)257株,并在其家“烂泥田”的自留地铲除已结果的罂粟641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是山里的少数民族,又是文盲,不懂国家法律。而且她种的罂粟是自己用来治病,没有出卖,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她从轻处罚,并判处飞监禁刑管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元,余款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瑞林审 判 员 袁全寿代理审判员 何 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功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