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92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顾单红与胡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单红;胡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922民初2031号原告:顾单红,女,1993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习海,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顾单红与被告胡习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单红及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习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单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截止起诉暂定利息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年息1000元,详见被告出据借条内容。借贷关系成立后,被告本、息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胡习海未到庭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师生关系,2017年2月26日,被告胡习海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贷顾红霞人民币贰万元整,(年息壹仟)。2020年滨海县五汛镇三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顾单红与顾红霞系同一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习海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承担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0000元及要求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截止起诉暂定利息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习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顾单红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13日前利息3000元,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胡习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 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熊雯新书 记 员  王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