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娜、翟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高村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娜;翟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高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71号原告魏娜。原告翟某某,系原告魏娜之女。法定代理人魏娜。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高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朝侠。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娜、翟某某诉被告张高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娜、翟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娜、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