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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字第36号起诉人王伟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临颖县,2012年6月7日,本院收到王伟峰以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为被起诉人的起诉状,王伟峰起诉称,新浪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几张照片未见有明显伤痕,小孩处于熟睡状态,不能证明存在虐待行为,受害人因小孩可爱才拍照,不存在虐待动机。新浪公司多次使用“虐婴,”“危险动作”等字眼,夸大事实,误导公众。此报道加剧医患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本人是护士,此报道影响本人的正常工作,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护士的形象。《晶报》《深圳晚报》在此事件的报道中,没有提“虐待”,“虐婴”,而是“摆弄婴儿”。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删除相关新闻及专题,恢复名誉(直接受害人,本人,所有护士,所有实习护士)。二、公开道歉,象征性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伟峰与新浪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侵权行为地及新浪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我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王伟峰起诉的理由是其认为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损护士形象,其作为一名护士的形象间接受到了损害,遂起诉要求新浪公司予以赔偿,就此可见,王伟峰不是被诉侵权法律关系的直接受害人,其作为护士的一员亦不具有代表全体护士管理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资格,因此,王伟峰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综上所述,王伟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王伟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