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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聂什志与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聂什志,男,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贤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按期给付员工劳动报酬,但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停业,能及时变现给付员工工资的仅有该公司尚存的钢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钢材(钢板、角钢、圆钢管、方钢管、槽钢、圆钢、H型钢、废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洪审判员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