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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晨露与临漳县柳园学区、临漳县柳园镇胡口小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晨露,临漳县柳园学区,临漳县柳园镇胡口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晨露,学生。法定代理人胡志国,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胡晨露父亲。法定代理人冯军玲,女,1975年6月12日,汉族,系胡晨露母亲。委托代理人赵江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柳园学区,住所地:临漳县柳园镇北街村。负责人吴新明,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柳园镇胡口小学,住所地: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法定代表人杨玉珂,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吕祥斌,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晨露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晨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晨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胡晨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娟代理审判员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颜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