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勤贵与李增德、刘武荣、夏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贵,李增德,刘武荣,夏素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张勤贵。被告李增德。委托代理人朱世林,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武荣。委托代理人李增德。被告夏素德。委托代理人李增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贵与被告李增德、刘武荣、夏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贵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勤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健 百度搜索“”